6月 07201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修订草案要求ISP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六个月,日志信息十二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草案第十八条 列举了各种被禁止发布的信息,包括“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 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 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 或其他法人名义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发现这类信息,ISP必须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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