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52007
 

“截访”、“控访”的背后
2007年01月10日01:04  来源:正义网     

原来不知道“截访”、“控访”这两个词。看到2007年1月5日上海《报刊文摘》头版头条摘编的新闻之后,我才知道,现实生活中“截访”、“控访”这类现象,值得人们认真关注。

什么叫做“截访”、“控访”呢?所谓“截访”,就是派一些穿便衣的“工作人员”,拦在信访机关门外,把来上访的公民“拽到旁边的一辆面包车上”,“带到一家宾馆”,承诺“你们这事儿,回去指定给办了,你们就别乱跑了”,然后直接送其回家。至于问题能不能真正得到解决,看来这事儿不归他们管。他们管的就是不让上访者进信访机关的门,至少得在信访机关的门口截住那些上访者,所以,顾名思义,就叫做“截访”。至于“控访”,跟这个意思差不多,就是对有上访可能的公民进行“盯梢”,“一旦有‘情况’即对其进行‘控制’”。这则新闻中说,“一些地方政府仅限于拦、堵、卡、截,不下功夫解决实际问题,导致信访渠道不通,矛盾激化。”采用“截访”、“控访”这些卑鄙手段,信访渠道能够通畅,那才是怪事。

这真让人大开眼界。由此想到一些问题。首先,“截访”、“控访”,等于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但他们的这种权力,是谁授予的?这叫不叫侵犯人权?违反不违反宪法?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实行“截访”、“控访”,等于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于剥夺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既然连信访机关的门都进不去,还谈什么“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还谈什么“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还谈什么“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因为如此,对于那些授意并且组织这类“截访”、“控访”活动的人,应该不应该认真追究其违反宪法的政治责任?问题很明显,在“截访”、“控访”的背后,一定会存在一个(或几个)从中获取利益的人。经过“截访”、“控访”,在他们管辖范围之内,上访率一定会直线下降,他们的政绩也就一定会直线上升。歌舞升平,也会衍变成飞黄腾达的资本之一。这大约是他们钟情“截访”、“控访”者最大的动力。和自己的乌纱帽比起来,公民反映自己意见的权利简直不屑一顾。在他们眼里,违宪不违宪,恐怕几乎完全没有概念。政府官员如此漠视宪法,漠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岂不可怕?

与此相关联,是“截访”、“控访”的经费问题。山东一位基层领导坦言:“上面传信来要我们去接人,连吃带住加汽油费,一次就花了一两万元。”有时候,“截访”一个上访者的费用,足以解决其实际问题。这些钱从何而来?看来,“截”者“控”者既不会自己掏腰包,被“截”被“控”的上访者也不会出资赞助,这笔钱只能从公款开支。开支这一笔公款动用的究竟是什么钱?这种公款开支又是经过什么人批准?对于那些授意并且组织这类“截访”、“控访”活动的人,应该不应该认真追究其乱支公款的责任?胡乱动用公款,等于乱花老百姓的血汗钱。用这样的钱来限制乃至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限制乃至剥夺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为自己的政绩挣门面,为自己飞黄腾达捞资本,这样的官,与贪官何异?贪官捞的是银子,手段比较直接;这样的官,捞的是面子,手段更加卑劣。从本质上说,我看这种官也是一种贪官,而且是危害很大,比较隐晦,令人一时不易看清其庐山面目的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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